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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执行5%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附加

为什么不执行5%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附加

这也是我们常常在讨论的问题!

但是我们老百姓得不出答案.

如果说现在工资的花样很多,计算里面难处理,那么按5%的平均工资也是可以的啊!

为什么当时政府答应或者承诺的事情就这么变了呢?

在对待老人问题上是如此.怎么教育..........

你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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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真的无法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因为当时我做妇女工作时,独生子女的父母养老是有加发5%退休金的政策的,不知何时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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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去问谁?

这个问题应该去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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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按政策是发了的, 退休时,社保自然就算进去了.这是计划生育政策,谁也不能违背. 还有一些优待政策, 比如,终生未婚未育的人享受此待遇,我是搞计划生育工作的,前不久就开过"终生未婚未育"证明,社保需要.难道老唐朋友所在城市没执行5%此政策? 我想不会啊! 你了解一下,也许没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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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aotang 于 2007-5-31 17:45 发表 这个问题应该去问谁?

 

 

laotang你可以到你居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咨询。这种政策性问题提出来在这只能发发牢骚。 据我所知,老年社区论坛是郭管个人出资,在二位管理员的带动下,一群热心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论坛,主要是达到一个交流、交友、学习的目的,让老年朋友在这有个活动的平台。对于一些政策性的问题,暂时还无法回答,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要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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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十月 于 2007-6-24 08:57 发表     laotang你可以到你居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咨询。这种政策性问题提出来在这只能发发牢骚。 据我所知,老年社区论坛是郭管个人出资,在二位管理员的带动下,一群热心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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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在实行的的确没有了5%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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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山村教师 于 2007-6-23 08:38 发表 5%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按政策是发了的, 退休时,社保自然就算进去了.这是计划生育政策,谁也不能违背. 还有一些优待政策, 比如,终生未婚未育的人享受此待遇,我是搞计划生育工作的,前不久就开过"终生未婚未育"证 ...
山村教师,您是搞计划生育工作的,我怎么压根就没听说过,也没听周围的人提起过,就更别说拿没拿,是国家的政策还是地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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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是游戏!

政策不是游戏,谁敢瞎说呢?5%附加,文件上有的,可是不知是咋的,现在不实行呢?当然当时没有30年或者3年的说法,现在过时?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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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汐汐 于 2007-8-1 10:21 发表 山村教师,您是搞计划生育工作的,我怎么压根就没听说过,也没听周围的人提起过,就更别说拿没拿,是国家的政策还是地方性的?

 

 

汐汐朋友,现将我们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其中第五章给你看看! 我们这里是严格执行了.不知道你们那里和老唐他们上海怎么会没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九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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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朋友,我给你找出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的第四章,你看看!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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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各个城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些不同,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社会保障里确实没有5%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附加,那是地方的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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