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补偿标准咨询[原创]
有人问:
交通事故死亡补偿标准咨询。
你好,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在5月1日后实行,请问交通事故中致死的农村户口人员的赔偿标准是按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标准的数据是以什么为参考的。
另:交警队在5月1日后处理交通事时,标准是不是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死亡补偿20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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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
1、是什么居民就执行什么标准计算。
2、以事情发生地省级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数字为基数。
3、有专门法规的按专门法规办理。交通事故有专门的赔偿办法。
4、交警调解不成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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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问: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浙江农村人口,出事前20多天已取得前往西班牙工作的签证,事故是在前往机场途中出的,这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为出国后的居民要注销户口的,那他就不再是农村户口了,因为按浙江省的标准,城镇居民是13000多,而农村居民只有5400多元的赔偿标准,两者按20年计算则相着15万多。现准备五一后向法院起诉,请问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吗?“同命同价”这一原则在这是否适用?另,浙江省农村人口消费性支出没有数据公布,那么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以什么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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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
第一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据做赔偿基数。(这个上年度数据是惯例,因为当年度的数字需要等年终才能出来,而且是次年第一季度公布。)
第二,收入和生活水平高于事故当地标准的,出具相应证明,按实际情况做基数。(这个是实事求是,是公平合理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第三,“同命同价”最大矛盾点是生命能不能用金钱(货币)衡量!(不展开论述了。)
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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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据对适用法律的理解的答复: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许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都认为是人身损害赔偿高!
其实误区在于是忽略了三个最实质问题:
一、在没有宣布某法规失效前提下,就是同时有效的前提情况下,专项法规优先适用通用法规。换句话说:有专项法规的以专项法规为准。这个是法学界和司法解释都认可的规律。
二、计算内容或计算方式相同前提下,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用证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数计算数据。这里是利用相同内容或计算方式套用法律原则,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这个和法律不矛盾!这个是法学界和司法解释都认可的规律。
三、同样名词解释和计算方式,可以用最新解释抵消和覆盖旧解释!这个是充分利用法律新解释,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是法学界和司法解释都认可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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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起研究政策,1977年起为企业讨债,1978年宅基地官司,1981年做刑事辩护,1991年起做社会法律服务。
郭天忠(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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